
您好!前不久,一起普通的招投标事件,引发了跨地市的一起政府造假取证事件,让我们企业大惑不解。 42省道330国道连接线工程(缙云段)是当地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业主方是缙云县建设局。按照招投标规定,对外公开招标。通过综合评分,对竞标
您好!前不久,一起普通的招投标事件,引发了跨地市的一起政府造假取证事件,让我们企业大惑不解。
42省道330国道连接线工程(缙云段)是当地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业主方是缙云县建设局。按照招投标规定,对外公开招标。通过综合评分,对竞标企业排出名次。然而,第一名由于业绩不实等相关问题被取消招标资格,按理第二名应顺理成章中标,但第二名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西路桥)却遇到了种种怪事。
业主以程序需要出具相关业绩和人员(项目副经理以上经历)的官方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江西路桥向临安市交通局提出出具证明的要求,临安市交通局认为企业承建华光潭大桥工程施工业绩客观存在,因此履行程序,出具了一份企业施工业绩和李(编者:指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李远明)担任项目副经理的证明。
第一名资格被取消后,社会上一些与此事无关的公司“揭发”第二名江西路桥也存在业绩造假,认为标书中谈到的“项目副经理李曾参与临安华光潭大桥工程施工”不实。于他何干呢?
没有想到的是,这种普通的核查工作,缙云县建设局要求组成由纪委等部门参与的调查组前往临安调查取证。其规模之大是临安交通局从未见过的。由于施工业绩客观真实(有大桥物证和工程档案证明)无法否定。但企业在投标报名中李远明担任项目副经理一事,却无法从工程档案中查找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缙云县纪委等相关部门“监督”临安市交通局做出了“经查证未找到李担任本合同段项目副经理的相关资料”的“纠正材料”。然而“调查组”对此材料还表示不满,通过组织程序要求临安市纪委、监察部门介入,对出证的临安市交通局一位副局长形成心理上的压力,最后迫使临安市交通局出具了一份确认李远明未担任华光潭大桥项目副经理的证明,这才满意而归。
在这里,有两个事情可以说明:一是李远明确实参与过华光潭大桥建设,而且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当时的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可以证明,临安市交通局也认可;二是何以临安市交通局做出李远明未担任大桥建设项目副经理的证明,是因为在局里工程档案中无从查找,因为交通工程施工项目副经理只是协调项目经理完成某些具体工作,国家无备案登记的要求,档案中只纪录工程的总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因此无从查找。
那么,我们对几件事很难理解:
一是普通地方交通工程,是谁让缙云县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局大举介入,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而且跨市进行督办?
二是国家对工程施工项目副经理至今无备案登记的要求,“调查组”为何连这点常识都不懂?
三是“调查组”明知无法从工程档案中查找,却为什么反复要求临安市交通局出具李远明没有参与华光潭大桥建设的证明呢?为何不找当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取证?
四是临安市交通局明明知道无法查到李远明参与大桥建设的档案,凭什么拿出有明确判断(即李远明没有参加大桥建设)的证明材料?
五是缙云县建设局、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行为违背了公务人员调查取证基本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用这种办法得到的证明怎么能成为定性的依据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此履行对招投标的监管调查之职能让招投标公平、公正吗?
我们希望,关于标书是否造假应该尽快找真正知情、有证明资格的一方(大桥建设指挥部)去调查,临安市交通局应该出具一份“由于国家对工程施工项目副经理无备案登记的要求,因此关于李远明是否参加华光潭大桥建设,本局无法查证”的证明,这才是一份客观的证明。
同时,我们也希望地方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公平公正,不要破坏和谐的发展环境。
在此过程中,我们让网民尤其是建设部门、企业的人士共同来评一评理,让所有“调查过程”都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希望相关涉事部门也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讲出来,我们相信网络“围观”是一种力量,这是监督的力量,是有错就改的力量,终有一天会是阳光温暖人心的力量!即使“围观”者没有发言,也从来不会有人能够在这样沉默的注视下把错误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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