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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今年将立法规范 失信中介或将退出市场

来源:时代商报 2011-04-07 15:50:54

婚姻中介、房屋中介、出国中介、职业中介、家政中介……我省现有各种各样市场中介组织9万多户,虽说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中介变着法骗人,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伤害。   辽宁省今年将立法规范

 
  婚姻中介、房屋中介、出国中介、职业中介、家政中介……我省现有各种各样市场中介组织9万多户,虽说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中介变着法骗人,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伤害。

  辽宁省今年将立法规范、管理市场中介组织。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就《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禁入或者退出市场的信用管理。

  这就意味着,今后政府可能要统一披露失信中介名单,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被勒令退出市场,当然也少不了经济处罚。

  中介失信退出市场

  为了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扶持中介队伍发展壮大,减少坑蒙拐骗行为发生,草案提出,省、市、县政府要积极推进中介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奖惩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禁入或者退出市场的信用管理。”草案的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辽宁中介组织失信的代价,有可能是行业禁入或者退出市场。“设立中介组织信用网站,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实现互联,依照有关规定公开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如果这些规定最后得以顺利实施,那么今后老百姓想要了解哪个中介曾干过坑蒙拐骗的事儿,可登录中介组织信用网站查看。

  机关人员不得兼职中介

  中介组织必须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执业许可证;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中介组织不得隶属国家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与国家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组织中兼职。委托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行政机关不得为当事人指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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