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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利于促进理性消费和诚信经营

来源: 燕赵都市网 2011-03-31 09:36:59

最近,由核辐射谣言而起短暂的抢盐风潮过后,消费者是否可以有权要求退盐,“后悔权”的话题再次被提起。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法律上被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

    最近,由核辐射谣言而起短暂的抢盐风潮过后,消费者是否可以有权要求退盐,“后悔权”的话题再次被提起。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法律上被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后悔权制度对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给予了“无理由退货”的保护,能够起到倾斜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在面对法定类别的商家时,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制度,但在实践中,后悔权(即“无理由退货”权利)已经广泛存在,不过只限于直销、网购类消费等特定消费领域。

    对此,唐山消协认为,在我国进入科学发展的新时期,从《消法》的角度上确立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是恰当的时机。

    ■后悔权制度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后悔权制度对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给予“无理由退货”的保护,能够起到倾斜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在面对法定类别的商家时,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还很多的情况下,能够对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那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合理。

    ■从长远来看后悔权制度更是利好商家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已经步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建立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和生产商的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生产经营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现代营销理念表明,在市场交易中,真正的对手是同行业厂商,消费者只不过是同行业竞争下的一面镜子罢了。商家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对商品负责,效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消费者会更加信任商家,交易额会更多。

    特别是在当前买方市场下,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家为了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日期内允许消费者退货,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消费者一种后悔权,消费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购物后,如果改变主意也可以退货,在一些正规大型网站购物,消费者是可以反悔的。抛出一定期限的“无理由退货”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营销利器。实践证明,企业脚踏实地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比起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尊重和信赖。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是有条件的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其先决条件是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上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是,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但是,目前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比如易耗商品和食品就不易实施后悔权。消协认为,起码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该说现在就很适用于后悔权制度的实施: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邮购、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电视购物、上门销售等,以及预付卡消费、购买汽车、房屋等。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大额消费行为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或者只是由于一时非理智的购物冲动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后悔权,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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