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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

来源: 哈尔滨日报 2011-03-30 13:27:32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缴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接管可使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缴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接管可使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区政府对物业管理负总责

  据介绍,我市对物业管理体制实施重大改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负总责,区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主管副区长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各区物业主管部门15项物业管理职权、街道办事处8项物业管理职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7项物业管理职权。

  各区政府将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规定,对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物业服务费用年度应收额10%比例一次性缴存。

  物业弃管可动用信用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经区政府认定,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启用信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费用,不得使用物业信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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