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浔阳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陈某支付115105元货款,并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九江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九江某工程公司某处工地的模板工程。20
近日,浔阳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陈某支付115105元货款,并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九江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九江某工程公司某处工地的模板工程。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底,陈某应被告曹某的要求,先后19次向其承包的工地供应木料,曹某累计欠款达115105元。后陈某多次向曹某催讨货款,曹某均无理拒绝,故陈某诉至法院。
在本起案件中,虽然法院最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在被告曹某多次欠款的情况下,未注意到曹某个人信用缺失的情况,仍然继续向其供货,造成现在的局面,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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