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9日起试行“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披露”制度,今后涉诉企业的失信行为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披露,与这一司法征信制度相配套,法院还设立了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企业积极整改。 根据南通中院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9日起试行“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披露”制度,今后涉诉企业的失信行为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披露,与这一司法征信制度相配套,法院还设立了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企业积极整改。
根据南通中院出台的《关于建立涉诉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法院将对企业在商事交易和法律诉讼中实施的失信行为进行披露,比如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工资、货款、借款、赔偿款等恶意违约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担保的行为;故意低价转让财产或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诉讼行为;变造、伪造证据的行为。
根据该意见,法院在最终披露涉诉企业的失信行为之前,需要经过告知、申辩、整改等程序以保证客观公正。在披露之前,法院应将信用评价的内容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辩或提交整改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申辩。
对于企业提出的申辩理由,法院认为能够成立的,应当对信用信息的内容作出修正或终止披露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披露企业;不能成立的,由合议庭及时作出回复。对于企业提交的整改方案,法院认为具有可行性的,将中止披露程序;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成功的将终止披露程序,否则重新启动披露程序;整改方案不具有可行性的,由合议庭及时作出回复。
经告知、申辩、整改等程序后仍决定披露的,涉诉企业信用信息将归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网络进行披露,严重失信行为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披露。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法院还将建议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行政许可、信用评级、信贷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志相说,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也是可以修复的,在信用信息披露后积极进行整改的,企业可以将整改结果告知法院并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企业整改成功的,将制作信用修复决定书,交信用管理部门予以记载。
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张玉华说,当前,企业诚信缺失现象十分突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司法征信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失信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在此处失信违法被诉至法院,在彼处故技重演却无人知晓,甚至在本行业内仍能享受各种优惠的政策待遇。实现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有助于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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