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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初现买房“违约潮”年后楼市政策“变脸”是主因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2-28 11:43:47

有市民反映,由于取消首套房8.5折贷款利率优惠未有正式公示,节后政策反差导致购房者违约现象频生。   有业内人士提醒,房屋买卖双方不妨考虑签订补充履行方案,以防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现象。   按照“国八条&rdquo

  有市民反映,由于取消首套房8.5折贷款利率优惠未有正式公示,节后政策反差导致购房者违约现象频生。

  有业内人士提醒,房屋买卖双方不妨考虑签订补充履行方案,以防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现象。

  按照“国八条”的精神要求,首套房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银行紧急叫停利率优惠。因此,今年1月份办理了贷款手续的部分市民,在节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年后类似的投诉也在骤增。

  今年1月,市民黄女士(化名)看中了城区一楼盘的单位,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业务人员当时承诺给予8.5

  折的贷款利率优惠。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该银行承诺在当期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给予8.5折优惠。

  然而,在春节过后,黄小姐突然接到银行通知,称受国家利率政策波动的影响,首套房利率优惠将不得不被取消。这让原本还以为自己幸运地避过国家调控的喜悦心情,一下子跌到了谷底。更加让其感到担忧的是,由于1月中她已经向所购买的楼盘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一旦银行无法通过银行审批,她将可能陷入到双重履约失败的尴尬中;如果选择按基准利率履行合约,那么她日后的经济负担就会大大地提升。

  在与银行几番理论后,她得到的初步答复是:虽然双方间的贷款协议已经生效,但根据其中的免责条款,如果银行在遭遇国家政策变动时,有权上调利率。“我觉得既然合同已经签署,银行就应该具备尊重合约的精神,而并非通过一句‘免责条款’来难为我们这些小市民。而且,本次调控政策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取消首套房优惠利率的通知。至少个别银行目前还能提供相关优惠,这就证明了该措施并非一定要执行。”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银行方面仍未就优惠利率问题与黄小姐达成最终共识。不过,有关方面向记者表示,由于情况特殊,他们将尽量向上级请示给予其优惠利率申请的通过。

  合同条款多约束以预防政策性违约所造成损失

  对于市场中因楼市政策而出现违约现象是否需要支付

  “违约金”这一问题,早前我市资深楼市评论员、律师元禹曾指出,虽然《合同法》有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采取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也有其他法律人士称,政府政策的调整一般排除在不可抗力的范畴之外。因此,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主要看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

  一般而言,以购买首套房为例,如果合同上标明了只有在首付三成、按第一套房进行贷款的前提下才进行购买,那么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如果合约上没有这个规定,就属于买方违约,买方要按照合约支付违约金。

  不过,记者在从近期周边城市发生的类似纠纷中得悉,曾经有购房者因政策性违约感到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判令解除其与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卖房人退还其已交纳的款项。购房者的诉讼依据非常明确,即直接指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对楼市的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国家调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循,并非购房人本意。

  有本地法律界人士曾经指出,现有法律对于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真空”地带,这也是为何各地对于政策性违约的说法具有多种不同版本。不过值得提出的是,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通常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会针对实际情况,酌情降低了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所以,买卖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银行取消首套房8.5

  折优惠利率、二手房营业税不足5年按全额征收的政策,开始在市场上引起一系列反响后,记者发现,不少市民称近期购房时,出现了因政策变动导致“被违约”、购房失败的现象。其实,利率优惠叫停引来投诉增加并非新鲜事。早在去年各地推出“限贷令”、“限购令”时,让不少已签购房协议却又不满足申购条件的市民,尝到了“被违约”的滋味。记者从部分中介处了解到,春节后,确实有个别购房者因政策原因而面临违约危机。其中不少是因为银行取消了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以及近日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等等。究竟,目前“新国八条”对于政策性违约有哪些处理方式?

  新政调控太急利率优惠骤停

  市民声音:首套房优惠利率取消等于加息4次

  记者粗略计算,目前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优惠全部取消,则相当于对房地产行业单独加息约

  100个基点(加息4次),对住宅需求和支付能力形成实质性影响,确实不容小觑。

  “这次优惠取消同样来得突然,‘一刀切’所牵扯到不小的资金损失,被波及市民难免觉得委屈。为抑制房价,调控政策频出台,决心固然大,但细则应该更加温柔与阳光化。对于利率优惠而言,取消与否以及何时取消,完全取决于银行自由把握,加上相关规定的模糊,让利益受损的市民对银行单方面‘免责条款’的解释感到无法理解。”近期同样因银行取消首套房贷优惠利率,而被迫暂时放弃置业计划的市民刘先生表示。

  目前有法律意见认为,监管部门对于政策性违约应明确规定,优惠政策的终止,最好以贷款受理日为界或以贷款协议书签署日期为界。如果今后该项规定依然模糊的话,那么目前“政策性违约”所产生的争议,将很难得到根本性的缓解。

  专家建议:购房前,买卖双方可考虑签订补充履行方案

  有关方面指出,在国家一再出台打击投机性住房政策的当下,购房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制约,因此无论是投资还是自住需求,当下买房都更应该谨慎,需要理性分析自己的需求与能力,切不能盲目追高。

  更重要的是,房屋买卖的履行时间较长、履行环节较多、履行程序复杂,尤其涉及到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与国家政策紧密相关的重要内容,一旦其中某一环节或内容由于政策调控产生变化,将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因此,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拟定多种补充履行方案,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多种履行方案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从而做到有备无患,避免陷入一旦政策变化合同就无法履行的尴尬境地。而当出现了政策性因素致使买家无法购房的情况后,双方也应该秉持积极、守信、合作的态度稳妥处理善后事宜,采取恰当的行为将己方及对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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