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身份信息遭到冒用,朱先生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其妙多了一张信用卡,而正是因为这张自己从未见过的信用卡使自己的信用档案里留下了不良记录。在与银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朱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日前,黄浦区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
2010年2月,朱先生因需要办理个人购房贷款向央行查询个人信用情况,结果却意外发现名下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登记有不良信用记录。从未在这家银行办理过信用卡的朱先生赶紧向银行询问有关情况。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朱先生,这张信用卡可能是假冒了朱先生的身份证申请的。之后,朱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公安部门报案。
两个月后,当朱先生再次查询个人信用时发现不良记录仍旧没有撤销,于是再次向银行反映。银行为朱先生的信用记录作了异议登记,并在两个月后进行了删除。但朱先生还是认为,银行工作失误使自己的信用无故受损,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庭审中,银行对朱先生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由于争议的信用卡是以朱先生的身份办理,对这一情况银行也已经报案,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银行对此并无过错,况且在接到朱先生的反映后已经删除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引起银行信用记录纠纷的原因尚未查明,如确系因犯罪行为引起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这对银行而言显属不公,且朱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并已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据此,法院对朱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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