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深入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水运建设市场行为,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为
1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深入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水运建设市场行为,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为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曾先后印发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组织开发了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平台)。《通知》要求,切实加快省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省级平台建设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进度,确保2011年3月底前实现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
《通知》指出,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按照部统一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6月底前报部备案。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两个文件确定的原则、方法,在已有框架内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并结合本省(区、市)情况,明确工作机制和工作主体,明确工作步骤、环节、责任人员、不良行为处罚等内容。
《通知》强调,做好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录入和更新维护。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类责任主体信息的更新维护和动态监管工作由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不得拒绝受理、拖延或疏于监管。
《通知》最后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明确信用体系建设专门机构,落实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经费,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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