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税务总局:安置残疾人可减免企业土地使用税

来源:财华社 2011-02-20 15:38:51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5日新闻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5日新闻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