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1日,新华都发布公告称,2010年11月5日收到财政部驻厦专员办事处发出的“处理决定”,公司被要求申报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2291.37元,销项税23.58万元,企业所得税49.97万元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据此处理决定,将减少新华都营业收入1296.43万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营业收入31.09亿元的0.42%;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2.85万元。周一,本报对此作了专门报道。
新华都是否“财务造假”,公告为何姗姗来迟,这些都成为待解的疑团。昨日,新华都董秘龚严冰向记者表示,公司不存在诚信问题,出现的利润差异,是由于会计处理方式不同而引起。
对于10%的业绩减少,龚严冰昨日称:“这是因为我们和财政部对会计处理方式认知不同引起的,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此次问题出在免租期一项,涉及调整800万元的净利润。虽然2009年的调少了,但是这部分利润会调节到之后的年份去。公司不存在故意做高当年利润的嫌疑。”
他说,目前连锁超市大部分为租赁毛坯房经营,在开业前必须有一定期限的装修期,用于安装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等,作为行业惯例,房产业主都会给予超市几个月不等的装修期并免收租金,这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根据相关政策, 免租期内确认租金费用可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财政部专员办认为应按直线法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上述事项因会计处理办法不同而产生,不存在公司制造虚假利润的情形。他说,“公司目前一切正常,经营上并没有受到影响。”
同时,根据公告,这份处理决定通知在去年11月就已经下发,但公司在两个月后才予以公告。对于没有及时进行公告,龚严冰表示,公司延迟对外公布处罚通知,是监管层核查程序使然。“我们接到通知后,就马上向厦门证监局及深交所进行了汇报,在他们进行完核查,走完程序之后,就到了此次发布公告的时间,并不是公司有意拖延公布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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