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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答疑财务造假 未涉及偷税漏税

来源:中证网 2011-01-26 17:14:46

1月21日,新华都(21.51,1.88,9.58%)(002264)发布公告称,2010年11月5日收到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出的《关于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以

新华都答疑财务造假未涉及偷税漏税

  1月21日,新华都(21.51,1.88,9.58%)(002264)发布公告称,2010年11月5日收到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出的《关于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公司被要求申报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2,291.37元,销项税23.58万元,企业所得税49.97万元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3.34万元。

  据此处理决定,将减少新华都营业收入1296.43万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营业收入31.09亿元的0.42%;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2.85万元,占公司原审定的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868.59万元的10.82%。

  新华都是否“财务造假”,公告为何姗姗来迟,这些都成为待解的疑团。中国证券报记者为此专访了新华都董秘龚严冰。

  财务处理异同导致利润缩水

  中国证券报记者:根据处理决定,公司势必对200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减少一成以上。公司如何看待这次财报缩水?

  龚严冰:根据处理决定的认定,减少的利润项主要来自于免租期事项,少摊销商场免租期费用,造成多计利润。这主要是因公司与财政部专员办对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引起的。

  目前,连锁超市大部分为租赁毛坯房产经营,在开业前必须有一定期限的装修期,用于安装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等,作为行业惯例,房产业主都会给予超市几个月不等的装修期并免收租金。

  而根据相关政策, 免租期内确认租金费用可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财政部专员办认为,应按直线法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所以说,上述事项是因会计处理办法不同而产生,不存在公司制造虚假利润的情况。

  此外,根据财政部专员办认可的会计处理办法,公司2009年度利润将减少,但后续年度的利润将相应增加。

  公告时间差缘于“走程序”

  中国证券报记者:财政部专员办的处理决定在去年11月上旬下发,为何在两个多月后新华都才发布公告?

  龚严冰: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该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对此,公司非常重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报备了该处理决定,后续又向厦门证监局做了当面汇报,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在听取厦门证监局的意见并与财政部专员办进一步沟通后,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做了当面汇报。

  相关监管部门对此次检查所涉及的与自己管辖范畴有关的事项进行了核实,公司提交了多次书面材料说明。2011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通知,要求就专员办对公司的处理决定发布相关公告,公司按照要求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了该公告。

  未涉及偷税漏税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有媒体报道指公司偷税漏税,且金额较大,是否属实?

  龚严冰:公司所涉及的补交税款问题,主要是对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以及对税收政策处理方式的不一致引起的,处理决定中均未提及公司偷税漏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主要系公司收购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股权事项时产生,纳税主体是交易对方,我司只是代扣代缴人。除上述税项外,公司调增的税款实际少于公司调减的税款,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并且根据处理决定的要求,公司补交了调增部分的税款。

  最后,龚严冰代表新华都管理层表示,感谢广大投资者及媒体对公司的关注,欢迎大家监督公司并对公司的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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