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具有足够的物质技术条件,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有必要着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让信用成为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尺度。 要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具有足够的物质技术条件,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有必要着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让信用成为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尺度。
要以诚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使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诚信准则,形成相互信任、互敬互爱、融洽和谐的诚信人际关系。通过“公民道德宣传日”、诚信先进人物及典型案例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人人讲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讲信用、事事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培育诚信文化。把诚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化,纳入各单位考评、奖惩指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要完善信用法制建设。对《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诉讼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诚信的规定,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同时可授予人民法院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使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判决案件,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不够完善的不足。
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信用评价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己成为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迫切需要自己的评级机构走出去评估债务人的风险,确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话语权,维护国家金融主权,这种战略需求与当前我国评级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弱势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评级是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中央应将加快信用评级业发展、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部署,通过发展信用评级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和对违反信用的惩戒力度。要建立社会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各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定期公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年度信用情况。如果发现恶意逃避债务、违约失信等不诚信行为,经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无误后,受害方均可请求新闻媒体发布公示,进行曝光,督促其自觉纠正,形成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诚信原则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单位更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不诚信行为。要严惩违法信用行为,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从业准入,严格限制其经济交易行为,并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制度或破产制度,使其违反信用得不偿失。对信用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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