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价值导向上过度重“利”轻“义”。信誉本身就有很高的价值。而不少地方一味地追求GDP的高增长,忽视了经济、社会环境建设;很多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忽视自己企业的社会责任;很多人热衷追求
首先,社会价值导向上过度重“利”轻“义”。信誉本身就有很高的价值。而不少地方一味地追求GDP的高增长,忽视了经济、社会环境建设;很多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忽视自己企业的社会责任;很多人热衷追求财富,忽视了自己的德行。“逐利”成为一些人生活和做人的主调,财富成为衡量价值的主要标准,整个社会趋于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在这种价值导向下,很多人破坏诚信、追求利益,舍弃信用、获得利益,为了利益、回避诚信。
其次,是诚信观念淡薄,诚信教育欠缺。我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和封建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时间很短,不重视、不尊重契约和交易公正的思想根深蒂固,缺乏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在借鉴西方文明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和全面把握其精华。在吸取资本主义追求利益本性的积极面时,忽视了现代资本主义也严格遵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他们以此来弥补其消极面。很多人熟悉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而知道他的《道德情操论》的人要少得多。随着就业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偏重智力和技能教育,在德行教育和诚信教育等方面重视不够。政府和社会对公众的诚信教育也重视不够。最后,诚信制度不健全,信用管理不力。信用的维护和破坏都会涉及到经济成本和利益。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财产保护制度,不少财产产权界定模糊,为不遵守契约和信用埋下了隐患。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协调,给信用缺失留下了漏洞和冲突。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诉讼法》以及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等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作为一般性原则来设定,具体适用时难以操作、认定,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我国缺少完善的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信用的价值难以得到合理体现。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缺陷和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破坏和违反信用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政府对涉及信用的行为的监控技术和手段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显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实行的是野蛮竞争的丛林法则,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各种不讲诚信的现象也同样在这些国家出现过。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过程中,在长期实践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体系规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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