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模式促使主体选择诚信:一种模式是促使一次博弈向重复博弈转化,即增加再次交易的可能性;第二种模式则通过第三方干预增加不诚信者的成本,增加诚信者的收益。因此,建设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相应可采用以下策略: 1.建立企业网上信
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模式促使主体选择诚信:一种模式是促使一次博弈向重复博弈转化,即增加再次交易的可能性;第二种模式则通过第三方干预增加不诚信者的成本,增加诚信者的收益。因此,建设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相应可采用以下策略:
1.建立企业网上信用
企业应通过在线与离线相结合的方式向潜在市场发布公司背景资料、产品服务信息,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让消费者通过多种渠道认识到与之交易的安全性,了解公司的规模与财务实力。企业还应通过制定并运行完善的服务机制、退换机制、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等,建立企业网上信用,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增加与消费者进行再次交易的可能性。
2.完善法律制度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改善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以增加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法规往往是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信用等法律问题,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律,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体系,不是某一种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部门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务的发展,同时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应该与国际法律接轨,这样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互动。此外,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中,仍然有必要确立维系“重复博弈”的规则和理念,对于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立足调解,尽可能延续彼此的诚信合作关系。
3.建立信用评估机制
可以借助于权威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因为这些权威机构具有一定的声誉,所测量的数字较为公正,所以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借鉴。中介机构可以对信用好的企业加分评级,同时对信用差的企业扣分惩罚,并定期在国家权威媒体上按照信用等级进行排列和发布信息,使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好信誉或失信扩展到全社会,从而鼓励或迫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信用。
4.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一方面,对信用不良企业应依法严惩,增加其不诚信的成本。惩罚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商誉惩罚,即将信用不良的企业公诸于众,增加其信用成本。负责实施此事的可以为法院和工商部门。二是法律制裁,对不守信用的主体要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对诚信企业进行奖励,增加其诚信收益。奖励的方式主要包括:增加诚信主体商誉收益,对诚信企业进行公示;增加诚信主体的优惠待遇收益,对诚信企业在资金融通、经营发展方面提供便利,切实增加其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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