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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其影响

来源:网络 2011-01-23 14:28:04

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是以企业信用为表征的,而企业信用则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同一所有者的不同代理

   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是以企业信用为表征的,而企业信用则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同一所有者的不同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导致的主体产权不明使得独立的信用主体身份难以平等,进而导致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加之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信用活动,严重阻碍了人们信用观念的建立。
  2.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所能提供的有关居民个人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及个人存单凭证、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其中大部分只能说明居民个人的自然状况,而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零售业务,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实现货币化,导致一些数据失真,而且也不能完全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些都使得银行零售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3.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居民在各家银行的经济活动与各自的身份尚无内在联系,金融同业之间更无居民个人信用网络资源共享,而且没有建立起居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机制,使得消费信贷的风险加大。同时,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估技术落后,所有这些缺陷都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
  4.信用立法工作滞后。首先,我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其次,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与保证。第三,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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