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不讲诚信拒返还购房意向金 消费者怒讨公道
来源: 燕赵都市网
2011-01-04 10:50:32
原本在购房意向中就已写明,买受人可在三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可隆化一家房地产公司却不讲诚信,这让葛女士十分气愤。幸亏消协出面主持公道,售楼处才将5000元意向金返还给了葛女士。 2010年9月2日下午,隆化县隆化镇消费者葛女
原本在购房意向中就已写明,买受人可在三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可隆化一家房地产公司却不讲诚信,这让葛女士十分气愤。幸亏消协出面主持公道,售楼处才将5000元意向金返还给了葛女士。
2010年9月2日下午,隆化县隆化镇消费者葛女士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打算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且交纳购房意向金5000元。因家庭情况发生变故,葛女士取消了购房打算,于9月4日上午到该售楼处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售楼处负责人以意向金就是定金为由拒绝退还,葛女士遂于9月5日到隆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予以帮助。
消协人员受理后,通过调查,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单时明确约定:“签订本购房意向单三日内,买受人可无条件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出卖人则须在接到买受人退房申请三日内退还买受人购房意向金,并收回买受人所购房屋另行出售。”消协人员认为,买受人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的,该售楼处将购房意向金说成是定金,属偷换概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通过调解,近日该售楼处一次性全额退还给葛女士购房意向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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