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2009年12月新购一套150万元住房。合同签订当日付了购房款80万元,余款在2010年5月20日前结清,如逾期则每天按未付房款之0.3%向开发商交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则应于2010年5月30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我,如延期则每天按房
问:我在2009年12月新购一套150万元住房。合同签订当日付了购房款80万元,余款在2010年5月20日前结清,如逾期则每天按未付房款之0.3%向开发商交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则应于2010年5月30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我,如延期则每天按房价之0.1%向我支付违约金。2010年5月20日,我到售楼处缴纳余款,却发现房屋仍在进行外墙粉刷等,开发商说不会影响交房,但我心存疑虑,就没交付余款。到了交房期限,开发商果然没能交房。1个月后,开发商通知我交余款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我认为开发商应当先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双方为此发生分歧。现开发商已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我认为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没按时交房,违约在先,所以我才不交余款的。
请问:我能否以开发商违约在先作为不交购房余款的理由?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吗? 文/读者 钟女士
答疑嘉宾: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胜:钟女士以开发商未能按时完工并交房,作为其不缴纳购房余款的理由并以此抗辩,应对开发商的诉求,实际上涉及到了不安抗辩权及其行使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钟女士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交付购房余款,而开发商应在2010年5月30日将房屋交付使用,双方的履行期限中间相差十天之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履行义务条件。因此,钟女士是不能以前述理由进行抗辩的。
至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实质上亦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钟女士可据此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