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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在先能否拒交余款?

来源: 金羊网 2010-12-31 13:25:57

问:我在2009年12月新购一套150万元住房。合同签订当日付了购房款80万元,余款在2010年5月20日前结清,如逾期则每天按未付房款之0.3%向开发商交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则应于2010年5月30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我,如延期则每天按房

  问:我在2009年12月新购一套150万元住房。合同签订当日付了购房款80万元,余款在2010年5月20日前结清,如逾期则每天按未付房款之0.3%向开发商交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则应于2010年5月30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我,如延期则每天按房价之0.1%向我支付违约金。2010年5月20日,我到售楼处缴纳余款,却发现房屋仍在进行外墙粉刷等,开发商说不会影响交房,但我心存疑虑,就没交付余款。到了交房期限,开发商果然没能交房。1个月后,开发商通知我交余款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我认为开发商应当先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双方为此发生分歧。现开发商已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我认为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没按时交房,违约在先,所以我才不交余款的。

  请问:我能否以开发商违约在先作为不交购房余款的理由?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吗? 文/读者 钟女士

  答疑嘉宾: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胜:钟女士以开发商未能按时完工并交房,作为其不缴纳购房余款的理由并以此抗辩,应对开发商的诉求,实际上涉及到了不安抗辩权及其行使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钟女士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交付购房余款,而开发商应在2010年5月30日将房屋交付使用,双方的履行期限中间相差十天之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履行义务条件。因此,钟女士是不能以前述理由进行抗辩的。

  至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实质上亦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钟女士可据此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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