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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空降”难履约 法院判买方不构成违约

来源:新闻晚报 2010-12-31 13:28:42

才签买房合同,就遭遇三套房贷喊停新政。贷款不成的杨女士被卖家告上法庭,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杨女士自觉购房不成并非出于自身原因,便同时提出解约还款的反诉。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女士不构成违约。   2010年4月3日

    才签买房合同,就遭遇三套房贷喊停新政。贷款不成的杨女士被卖家告上法庭,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杨女士自觉购房不成并非出于自身原因,便同时提出解约还款的反诉。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女士不构成违约。
  
    2010年4月3日,魏小姐通过房产中介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将自己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28万元,其中157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杨女士向魏小姐如数支付了首付款70万元,并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了贷款申请。
  
    不料合同才签下没几天,国务院《国十条》出台,明确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以及以上住房贷款,并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由于杨女士系浙江人,又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浙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及购买的系第三套房屋,杨女士的贷款申请未能审批通过。
  
    杨女士转而又向渣打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都因为同样的原因遭拒。杨女士无奈向魏小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眼看房价有下跌趋势,魏小姐自然不愿答应。协商不成,魏小姐把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杨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杨女士无法履约的确事出有因。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如下评判:因政策调控杨女士完全无法获批贷款,如继续要求其履行系争买卖合同显然对杨女士不公,故杨女士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杨女士要求解约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她自身,遂认定杨女士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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