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化名)购买了盖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都会华彩商品房,可入住一年多了仍办不出产权证。他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办证并赔偿损失。按照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仓山区法院日前部分支持了大力的诉请。 2007年9月,大力与盖
2007年9月,大力与盖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购买都会华彩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房价款为62万多元。此后,大力按揭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于2009年2月将房屋交付给大力使用。
双方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大力左等右等,见开发商一直未将房产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再也坐不住了。今年下半年,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给付违约金。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大力购房款总价的0.5%支付给大力违约金3107.09元。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作出约定。因此,大力要求开发商限期办证的主张不能支持。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