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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后办不出产权证 业主一审获赔违约金

来源:福州新闻网 2010-12-31 13:19:13

大力(化名)购买了盖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都会华彩商品房,可入住一年多了仍办不出产权证。他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办证并赔偿损失。按照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仓山区法院日前部分支持了大力的诉请。  2007年9月,大力与盖

 大力(化名)购买了盖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都会华彩商品房,可入住一年多了仍办不出产权证。他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办证并赔偿损失。按照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仓山区法院日前部分支持了大力的诉请。

 2007年9月,大力与盖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购买都会华彩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房价款为62万多元。此后,大力按揭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于2009年2月将房屋交付给大力使用。

 双方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大力左等右等,见开发商一直未将房产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再也坐不住了。今年下半年,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给付违约金。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大力购房款总价的0.5%支付给大力违约金3107.09元。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作出约定。因此,大力要求开发商限期办证的主张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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