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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局修订“电信业竞争准则” 电信消费者权益获进一步保障

来源:早报网 2010-12-29 15:05:46

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昨日发布“电信业竞争准则”(Telecom Competition Code)修订细节,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本地电信领域的竞争。   从明年1月21日起,修订后的电信业竞争准则生效后,电

  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昨日发布“电信业竞争准则”(Telecom Competition Code)修订细节,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本地电信领域的竞争。

  从明年1月21日起,修订后的电信业竞争准则生效后,电信服务供应商不能再用高压手法对待客户。

  目前,电信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电话、网络和电视等多元化服务,可在服务合约中加入条款,注明客户若违反其中一项服务协议,供应商可以终止为他提供其他服务。比如说,客户如果违反了网络服务合约,电信公司可以取消他的电话服务。

  另外,一些电信服务供应商会给客户提供一些免费服务,但免费试用期满后,就自动向客户收取那项服务的费用。

  新的竞争准则下月生效后,电信供应商就不能再用上述这类高压手法对待客户。

  换言之,如果客户违反了网络或者电缆电视服务的合约,电信公司不能擅自取消他的其他电信服务如电话服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的文告指出,这将确保消费者能继续享有基本的电话服务。不过,如果消费者违反的是电话服务合约,就另当别论。

  免费服务方面,供应商日后不能在免费提供某种服务的期限后,自动向消费者收取该服务的费用。除非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供应商通知消费者免费试用期已经结束;第二,供应商获得消费者确认,要在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指出,他们接获不少消费者投诉,有关电信服务供应商在提供免费试用服务期满后,擅自延长服务并向他们收取费用。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资信局无意禁止供应商提供免费试用服务,不过它规定供应商必须确保得到消费者的允许,才能向他们收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电信业竞争准则也限制规模大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滥用它的优势,妨碍市场竞争。在现有准则下,只有列为“占优势”(dominant)的公司,才被禁止“滥用支配性地位”(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竞争准则修订后,任何供应商只要被发现拥有足以支配市场的实力,资信局就能禁止它滥用这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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