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军每天上班都要经过一个红灯,才能到达马路对面的工作单位;而近来他因被贷款一事,使得房贷也遭遇了红灯。) (周辉军被贷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上,贷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不是他的。) (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店营业部
(周辉军每天上班都要经过一个红灯,才能到达马路对面的工作单位;而近来他因被贷款一事,使得房贷也遭遇了红灯。)
(周辉军被贷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上,贷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不是他的。)
(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店营业部曾书面承诺10月底消除不良记录,但没有兑现)
红网长沙11月7日讯(记者 汤红辉)在湖南省科技馆工作的周辉军,每天上班前都要经过一个红灯,才能到达马路对面的工作单位,但这些生活规律,他都已适应;而近来他的生活中,也遭遇了一次“红灯”,让他和他的家人难以接受。日前,周辉军去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却发现自己无缘无故贷款并拖欠6年未还,而他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房贷一事自然也遭遇“红灯”被银行拒绝。
申请住房贷款发现自己是“老赖”
周辉军以网名“新窦娥冤”在红网百姓呼声投诉发帖(原帖:《我“被”永州市信用联社零陵区七里店营业部贷款并拖欠6年未还!》),不看投诉内容,光从表面看这个网名,就透露出了无限的愤怒和无奈!
今年30岁的他,是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一年前,他从湖南科技学院来到长沙,在湖南省科技馆工作。为了解决一家人的住房问题,决定在长沙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可他的梦想被一件事破灭!周辉军介绍说,今年10月,他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通过银行的信用系统,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显示,他的名下有一笔8000元的农贷尚未还清,贷款期限是2004年6月13日至2005年5月13日。
让他不可理解的是,他是2003年大学毕业才参加工作,不可能产生农贷。于是,查询了永州市的所有银行,最终发现不良信用记录来源于永州市信用联社零陵区七里店营业部。
贷款原始凭证显示“恶意贷款”
为此,他数次从长沙千里迢迢赶到永州。
找到永州市信用联社零陵区七里店营业部,要求查询最原始的凭证,但没有结果。该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只给出一个口头答复:信息录入错误。而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对方还扬言“你去法院告我撒”。
心急的他,只好又找到永州市信用联社和零陵区信用联社,但也没有什么实质进展。数日后,他再次来到七里店营业部交涉,总算是拿到一张当时“贷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让他感到纳闷的是,复印的原始凭证上面,竟然没有任何信用社的公章,而且贷款人姓名为周耀君(其中“耀”为简化字“光+夭”),身份证号码也不是自己的,“人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不对,哪里会造成信息录入错误?明显是他人恶意冒着自己名义贷款”。
同时,他还怀疑这张原始凭证是临时填写的,并不是自己被贷款的那张原始凭证。为此,他要求七里店营业部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以确认这张原始凭证复印件出自该处。
10月中旬,他找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想讨回公道,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一负责人对此事“更加冷漠,不予理睬”。
万般无奈的他,只得在红网百姓呼声投诉,期待舆论监督帮他解决此事。他在投诉的最后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正确调查此事。”
三条书面维权要求直指经济索赔
眼看着自己买房梦即将打水漂,周辉军心急如焚!
而自2010年10月20日起,银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已上调0.18%。也就是说他因为此次事件延迟贷到房款,这之间的时间差,让他的贷款利息跟着上涨了。
后来,他写了一纸书面报告,再次找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向对方提出了三点维权要求:
一,于2010年11月1日前至湖南省人民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求书面致歉;
二,赔偿本人由于此次事件延迟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贷款利率上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该信用社赔偿本人由此次事件造成的交通费、通话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以实际支出和当地标准为准。
周辉军介绍说,在经济索赔方面,自己准备贷款31万,贷款期限是30年,等额本息还款,按照住房公积金利率已上调0.18%(自3.85%上调至4.03%)计算,应为11538元;来回永州的交通费总共500元;往返时间为5天,按自己目前最低日工酬100元计算,总共500元;通话费大约30元;除暂时保留精神索赔外,总共向对方经济索赔12568元。
让周辉军感到些许满意的是,此次接待他的是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的一刘姓经理。刘经理接收了该书面报告,并表示“将会向上面反映”。
直到11月底,他才终于收到刘经理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提示为该不良信用记录已经删除。这离他提出的书面要求“11月1日前”相差近一个月时间。
但对于其他要求,没有任何回复。
省信社:将督促永州信用社妥善解决这个事情
随后,记者来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该社办公室一肖姓负责人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后,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开会,暂时无法接受采访。
今日上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业务管理处一李姓负责人给记者回复电话,并就相关情况作了答复。李姓负责人表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他们只对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业务主管和指导,所以相关经济索赔事情,应由周辉军本人与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系。
至于是否应该赔偿周辉军相关经济损失?该李姓负责人认为这是法院程序的事情,他们无法给予建议。同时,他表示作为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将会督促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积极妥善解决这个事情。
律师:他人恶意导致被贷款可起诉信用联社
那么,周辉军就“被贷款”一事进行经济索赔是何合理呢?
湖南首家私人律师联盟发起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昕认为本案可从信息录入错误和他人恶意两个前提条件来进行分析。
曾律师认为,如果本案确实是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周辉军“被贷款”,那么信用联社在修改错误信息后,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周某财产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根据银行放贷的条件,如果没有此次的信息录入错误,将直接可以得到贷款,则周某可以向法院主张上述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信用联社明显是具有过错的。
第二种,周某财产状况和资信状况如果有瑕疵,那么索赔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因为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只是银行放贷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即使没有出现不良的信贷记录,但若他的财产状况和资信状况让银行认为对其发放贷款还是存在有巨大的风险的,那么银行同样不会发放贷款,因此,周某要求信用联社赔偿延迟取得贷款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支持。
同时,如果是他人恶意导致周辉军“被贷款”,比如说信用联社的职工,则涉及侵权问题,周辉军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同时可以以信用联社作为共同被告,并提出经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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