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王先生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一套住房,购房款总计人民780312元;该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
律师点评
大连市房地产专业律师张德军表示:违约金计算的基础是“已支付房价款”,该如何确定“已支付房价款”对王先生等商品房买受人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对“已支付房价款”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已付房价款”仅指首付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对该条款的片面理解以及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
王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王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形成依据等等都是不同的且其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银行于2008年12月1日将540000元打入开发商账户,开发商已实际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王先生即已经履行了支付房价款的义务,因此应按照全部房款计算违约金。因此,王先生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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