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9年8月,邹某将自己居住用的花园住宅出租给余某,租赁合同约定:余某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房屋,自觉遵守大楼管理规章、业主公约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租赁房屋交付后,余某竟在租赁期内擅自将房屋改建成娱乐场所,在屋内从
案情介绍:2009年8月,邹某将自己居住用的花园住宅出租给余某,租赁合同约定:余某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房屋,自觉遵守大楼管理规章、业主公约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租赁房屋交付后,余某竟在租赁期内擅自将房屋改建成娱乐场所,在屋内从事娱乐休闲活动,对此,附近其他业主怨声载道。物业公司发现后,向余某发出整改通知书。邹某知晓此事后,也向余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予以整改,但余某却不予理睬。邹某多次找到其交涉未果,遂前来求助律师。
律师支招:邹某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余某赔偿损失。因为,承、租双方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租赁用途未作具体细化约定,但根据交易习惯以及租赁物性质,本案涉讼房屋一般只能作居住使用,被告的行为显然不是居家生活的行为,应当属于已经改变了房屋的租赁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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