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问:2006年,王女士因拆迁改造获得了一处拆迁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书,只有产权证明单、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2009年6月,我针对该房屋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把这套住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我。 2009
刘先生问:2006年,王女士因拆迁改造获得了一处拆迁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书,只有产权证明单、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2009年6月,我针对该房屋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把这套住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我。
2009年7月,我在签完合同之后就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付清房款后,王女士把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给了我,并承诺协助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后来因为房价不断上涨,王女士不想卖这套房了,并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现在,王女士干脆以房屋未办产权证不能出卖为由反悔,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请问王女士的理由成立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王女士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述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即要求登记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予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非规定当事人不能就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本案例中刘先生与王女士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事实都是明知的,王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
虽须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但从效力而言,该买卖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王女士应全面履行该合同。
王女士已经收受了全部房款,且交付了房屋,必须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女士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刘先生有权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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