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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明确解除合同 本来有理的授权方却要承担违约金

来源:绍兴网 2010-11-30 15:16:00

双方搞合作,一旦情况生变,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是不是就当然解除合同呢?最近,绍兴一服装经营店与广州一品牌服装商发生合同纠纷,因为广州方面没有及时通知解除合同,获得了一笔违约金。 今年3月,广州某品牌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与绍兴一家

双方搞合作,一旦情况生变,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是不是就当然解除合同呢?最近,绍兴一服装经营店与广州一品牌服装商发生合同纠纷,因为广州方面没有及时通知解除合同,获得了一笔违约金。

今年3月,广州某品牌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与绍兴一家服装经营店(以下简称绍兴店)订立一份品牌服装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广州公司授权绍兴店为其品牌服装的本地总经销,如果绍兴店的月销量连续三个月达不到5万元,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约定,广州公司不能在再绍兴范围内授权设立其他销售店,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

合同订立后,绍兴店在销售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今年3至5月都没有做到5万元,后来又因服装质量等问题与广州公司发生了摩擦。今年9月,广州公司与其他绍兴商家合作开了一家品牌直销店。绍兴店认为广州公司违约。今年10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绍兴店遂依照合同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对此,广州公司辩称,由于绍兴店连续三个月的月销量未能达标,故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有权终止双方的经销合同,因此,今年9月他们另找合作伙伴,完全是在原合同解除的情况作出的合法行为,根本谈不上违约。但是,广州公司无法证明已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了绍兴店。绍兴仲裁委认为,虽然绍兴店连续三个月没有达到指定的月销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旦出现合同解除条件时,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广州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通知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合同并未解除。而其另行授权他人开店,恰恰构成了违约,因此必须支付违约金。最后,绍兴仲裁委员会裁定广州公司违约,需要向绍兴店支付1万元违约金。

对于此案,绍兴仲裁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对于广大合作经营的企业很有借鉴意义。许多企业认为出现合同解除条件就当然可以解除,在没有明确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便不再遵守原有合同的条款。殊不知这样做恰恰是自己违约,一不小心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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