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女士卖房为了“省心”而选择了“限时包卖”,没想到却惹来一身麻烦。昨天,记者接到她的来信,讲述了自己和中介签了为期2个月的房屋限时包卖合同,但是期满后,房子不但没有卖出去,房款也迟迟没
市民罗女士卖房为了“省心”而选择了“限时包卖”,没想到却惹来一身麻烦。昨天,记者接到她的来信,讲述了自己和中介签了为期2个月的房屋限时包卖合同,但是期满后,房子不但没有卖出去,房款也迟迟没有下落。业内人士提醒,在签这类合同时,业主至少要收取中介1万元到2万元的保证金以规避风险,双方的违约责任也一定要明确。
[来信实录]
中介欺诈违约!公司诚信何在?
本人于今年9月7日下午,和无锡健行房产美林湖店一位自称店长的刘小姐签署惠山区洛社橄榄郡房屋包卖合同。由于本人在新区工作,刘小姐委托新区健行房产中介的郭先生(店长)代为签署合同。
合同明确:本人将名下橄榄郡104.17平方米的一套房屋交于健行房产独家出售,价格为54.5万元,期限2个月。如果2个月之内,中介将此套房以高于54.5万的价格出售,高出部分全额归其所有,本人依旧只拿54.5万。如果到期后房子没卖掉,中介一次性将54.5万元房款全额付给本人,这套房子由中介收购,本人要配合做好公证过户等手续。违约条款规定,如果2个月之内,本人将房屋私自通过其他中介出售,必须付给健行房产房款的2%作为违约金。按照中介要求,本人将房屋土地证以及钥匙抵押,并收取了2000元保证金。
合同签署当场,本人提出如果中介违约怎么办?对方表示自己是大型连锁房屋中介,后面有大型公司支持,绝对不可能出现违约。如此打包票,本人就给予了充分信任。
转眼到了11月7日,房屋限时包卖合同已经到期。刘小姐不但没卖掉房子,连54.5万的房款也没法给,理由竟是“公司没钱”。按照合同规定,中介必须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礼拜之内,也就是11月14日之前,将全额房款54.5万一次性交付户主本人。但是刘小姐对这一必须履行的责任置之不理,对本人三番五次的催促也置若罔闻。
11月15日,连一周宽限期也到期后,本人约健行中介惠山区区域经理陈先生协商,他说在一周之内先给25万元—30万元的房款,其余部分需要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筹集,如果想尽快拿到剩下的房款,本人必须从房款总额中拿出5000元作为垫资费用,由他们出面找垫资公司借钱。对于陈经理的方案,本人当场否决了。
11月16日,本人拟好诉讼状,准备走法律途径解决。结果从中介得到的反馈是:打官司没有用,因为这份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这个合同盖的是见证章,不起法律作用。本人在新区健行中介看到好多合同都是盖的这个章,如果这个章没有法律效力,那么这么多以前签的合同岂不都是无效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欺诈呢?
本人已经对健行不抱任何希望,房子也不打算给健行出售。本人只想讨个说法,这个社会诚信何在?如果这个合同有效,健行房产中介的违约责任在哪里?如果这个合同无效,健行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将给民众一个怎样的交代?
中介犯有“三宗罪”
垄断房源:罗女士告诉记者,9月中旬曾有客户向她提出以57万购买橄榄郡,为遵循合约,罗女士请他们直接找健行房产的刘小姐。“可她非但没感谢我,还指责我多管闲事,说签了合同,房子就无需我过问,否则就是违约。”罗女士解释,向其介绍客户是为了及早出售房子回笼资金,高于约定房款的部分,还是会按照合同给中介的。更可气的是,对于罗女士介绍过去的客户要求看房子,刘小姐接二连三地故意拿错钥匙,害别人白走冤枉路。
即使在合同期满后,罗女士将房屋在其他中介挂售,有客户有意向要买,健行房产的人还给那个买家打电话说,房子只有他们健行可以卖。“太无理了!”
操作违规:“我是和健行房产美林湖店的刘小姐谈的协议,她却以路途遥远不方便,委托新区店的郭先生代为签署合同。”罗女士说,纠纷产生后,刘小姐似乎人间蒸发,好几次找她都是郭先生接待,并且从郭先生处得知,自己的房子是刘小姐跳过总公司私自签下的合同,“为的是业务分成,自己可以多拿点”。基于这一情况,总公司无法垫资付款,也无任何解决办法。
后罗女士辗转找到刘小姐,她表示要延期一个半月时间,让她继续出售房子,卖掉了再支付房款,否则别无他法。“我多次致电她,她要么态度恶劣,要么故意挂掉电话。对于我提出要去法院起诉,她还甩出狠话说随便,反正是临时工,最多没工作。”
违约耍赖:合同期已过,罗女士要求中介履行合同,付清应得房款,对方不是找不到人,就是说没钱,并且一度扣押房屋钥匙不还,还为难罗女士找来的购房者。好不容易联系到惠山区区域经理协商还款,对方却不但时间上拖延,还要求户主自己花5000元去问垫资公司借钱。
“中介对签署合同的卖家明确规定,如果违约必须承担房款2%的违约金,现在他自己不履行合同了,就说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于中介违约后的种种耍赖行为,罗女士表示忍无可忍。
中介回应:晚一天不算违约
听了罗女士的说法,记者联系到健行房产惠山区区域经理陈先生,请他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陈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在无锡开张不到2年,发展到6家分公司,是非常讲信誉的,操作也是很正规的,至于像员工刘小姐这样讲话急躁、做事方法不对的情况,已经第一时间向客户道歉,“但就合同本身而言非常合理”。
记者提出,合同里第六条“甲方乙方违约责任”中,为什么只写明了罗女士(甲方)如违约,需支付房价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而没有规定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呢?陈先生说如果公司违约,2000元保证金就是违约金。“差距如此悬殊,合理吗?”陈先生表示公司只是晚了一天凑齐房款,不算违约,“晚了一天,她就要求支付2万元违约金,这可能吗?”
陈经理还表示,公司并还没有和罗女士解除合同,她却已经将房屋挂到网上和其他中介销售,也是违约。对此,罗女士认为:“合同到期了,房子是我的,我该履行的责任全部履行完毕,是他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刘小姐在房子到期前就明确跟我说,房子卖不掉,你自己去卖吧,她不管了。”
而对于该中介在延期后仍未给足额房款这一问题时,陈先生解释,15日那天是准备先支付一部分房款,再去借,但16日好不容易到银行贷款凑足了全部金额,也打电话约罗女士出来谈,“但她却让我等回音,我一直等到现在了”。
记者又找到罗女士核实情况,她说:“我和陈经理约定的宽限期是16日中午12点前给全款,我就不算他违约,但是到了12点,他没有把钱给我,我就跟郭先生说要提起诉讼,他们到14点才准备好钱,但已经晚了。”
律师说法
中介在打违约“擦边球”
罗女士要求中介履行合同未果,便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方却称这个合同盖的是见证章,不起法律作用。罗女士说在新区健行中介看到好多合同都是盖的这个章,如果没有法律效力,那么骗房主签合同把房子给他们独家卖,是否可以理解为欺诈呢?为此记者咨询了一位律师。
他表示,正规来讲签合同都是要求加盖法人章的,也就是单位的公章,但很多中介公司嫌麻烦只盖见证章,这样的操作很普遍。当出现纠纷时,某些中介公司就会以此为理由,单方面拒绝承认合同,来打“擦边球”。
合同有效,该中介要履责
“但只要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对内容本身没有疑义,即使盖的是见证章,这份民事合同还是有效的。”律师指出根据《中国合同法》,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了事实行为,那它就是真实有效的。“罗女士将房屋委托给中介销售,中介也确实在履行部分合同内容,从行为也能推断合同的真实性。”
律师认为罗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完全没有问题。他建议中介尽快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子强行过户的话,中介还要支付2万多元的过户相关费用,2万多元的诉讼费,以及赔偿至少2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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