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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购房者并非所有“政策性违约”都不用担责

来源:365地产家居网 2010-11-30 14:34:08

自房产新政实施后,大批“政策性违约”案件涌向了法院。一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合同到底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凤。    &ldq

  自房产新政实施后,大批“政策性违约”案件涌向了法院。一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合同到底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凤。
  
  “对于一方当事人以国家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要不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邱鹭凤表示,首先,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来。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或者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利率发生变化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自然不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约定这种情况依然属于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虽然房产新政规定了系列措施,但这不一定就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买方能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则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要适当补偿卖方的损失;如果买方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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