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相关规定,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要求明确如下:
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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