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秘书长练中锋在接受诚信河南网在线访谈时称,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非诚信现象频繁出现,商业、金融、学术、职业等领域尤为突出,成
就如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秘书长练中锋在接受诚信河南网在线访谈时称,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非诚信现象频繁出现,商业、金融、学术、职业等领域尤为突出,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人际关系和谐的一大社会公害。特别是在当今人员流动、交易频繁的今天,借鉴国际信用管理经验,参照发达国家信用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和完善“中国个人信用档案”势在必行。
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对于诚实守信者是信用身份的权威证明。个人信用档案把建档人的信用信息予以真实、动态、延续的纪录和终生保存,随着时间推移和诚信度的高低,其信用分值也会随之升高和降低,良好的信用分值,使建档人在社会活动中会处处受人尊重。相反,对于不诚信者、其失信、欺诈等恶性行为将被真实地纪录在案,并将保留7年,将会直接影响其信用分值。信用分值低的人在社会交往中将会处处遭“红灯”,使自己为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但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要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履行义务记录和相关数据。个人信用信息包括:
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履约信息;
4、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在采集、加工、建档时应该征得建档人的同意,并使用统一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统一的采集模式、统一的数学模型下的信用分值计算方式、统一的查询平台和独立的第三方信用分值计算方法的科学性,确保信用分值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但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以下情形可不征得建档人的同意:
1、在信用交易活动中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提供且属实的对方不良信用信息;
2、签证、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3、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
4、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另,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除建档人自愿提供的除外、禁止采集下列个人信息:
1、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信仰;
2、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影响被建档人正常生活的信息
3、其他与个人信用无关或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和谐社会”时把“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六大重要内容之一。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是现代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相续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都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利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都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也进一步推动了我省的诚信建设,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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