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失信案件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拖欠沈阳市排水公司欠款223万元、拖欠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72万元两个案件,分别经法院调解、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1、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失信案件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拖欠沈阳市排水公司欠款223万元、拖欠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72万元两个案件,分别经法院调解、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沈阳市排水公司、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经多次工作,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就案件执行工作又多次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表示与申请人和解解决,但至今未形成解决方案。
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致使案件长达八年未能执结,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对外形象。
2、兴城市高家岭乡人民政府失信案件
1993年,高家岭乡人民政府开办的啤酒厂拖欠潘德友债务未还,该企业后被高家岭乡人民政府出售。2001年经法院判决,高家岭乡人民政府给付潘德友1120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潘德友申请执行后,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高家岭乡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履行还款事宜,被执行人一直未给付。法院多次执行未果。
被执行人多年欠债不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对外形象。
3、国营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失信案件
1998年,国营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将分配给李俊玲的农机更新补贴款3万元占用。后经法院调解,国营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应于2000年6月15日前给付李俊玲农机补贴款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该农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李俊玲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多次执行,该农场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国营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在当地群众中的形象。
4、沈阳迎宾馆失信案件
沈阳迎宾馆分别于1994年9月、1996年2月和1996年11月从农行沈阳市和平支行贷款300万元、100万元和700万元,截至今日,本息均未付。因该宾馆系沈阳市政府直属的国有宾馆,主管部门为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虽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但均未果。农业银行于2002年3月至2006年5月间,先后五次向沈阳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关于沈阳迎宾馆拖欠贷款本息的函》,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沈阳迎宾馆拖欠贷款本息严重影响和平支行清收不良贷款任务的完成,曾发生支行员工到沈阳迎宾馆举牌催要欠款情况,不利于社会稳定。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造成逃废银行债务的严重后果,损害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给社会带来了较大危害。
5、大连大房身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失信案件
2005年王希胜在大连大房身远洋渔业公司渔船作业时,因伤致残。2009年经法院判决,大连大房身远洋渔业公司赔偿王希胜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王希胜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但均执行未果。
大连大房身远洋渔业公司系具有一定规模海上生产捕捞企业,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失信明显,社会影响很坏。
6、葫芦岛市渤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失信案件
渤海摩托车有限公司是葫芦岛市最早一家经营摩托车销售企业,与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有近十年的合作,农行给其提供了很大的支持。2008年,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达3093万元,银行在近一年时间里虽多次催要,但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尽管2010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但该企业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该企业法人代表是市人大代表,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对银行经营安全造成危害,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坏影响。
7、丹东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失信案件
被执行人丹东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张庆方劳动报酬一案,2009年,仲裁机构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2480元。裁决生效后,张庆方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江南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成立于1999年3月9日,注册资金100万;2007年7月26日,刘江南在原址成立丹东旭钜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0万;随后丹东旭钜工贸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洪波。由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虽经法院多次工作,执行未果。
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致使外省来辽打工的申请人多年不能返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8、沈阳十二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失信案件
2003年,沈阳十二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从农行沈阳市和平支行借款2758.5万元,到期仅付利息,本金未还。2005年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偿还贷款本金,但十二线农副产品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2007年,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十二线农副产品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但十二线农副产品公司采取“拖”的战术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沈阳十二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置自身信誉、社会承诺于不顾,把自身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困难和损失推给政府,推向银行,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9、郭冬梅失信案件
郭冬梅,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系中国联通营口分公司职工,住营口市站前区亨通物流二楼。2008年2月,郭冬梅经营的运输车发生事故致使所雇佣的押车人员陈百双死亡。经法院判决,郭冬梅赔偿陈百双家属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百双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郭冬梅隐瞒财产,转移工资款,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采取多种措施,执行未果。
陈百双的死亡,致使其本已困难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因案件无法执结,陈百双家属情绪激动,已成为不稳定的社会因素。郭冬梅的失信行为,社会影响很坏。
10、柳臣失信案件
柳臣,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系沈阳鸿泰房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72号。柳臣与赵文君借贷纠纷一案,2008年经法院判决,柳臣给付赵文君借款40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文君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柳臣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执行法院曾于2009年5月经媒体曝光此案,责令柳臣履行义务,但柳臣至今未尽还款义务,且躲避执行。
柳臣的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社会影响很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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