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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社会信用的基本特点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2010-11-19 10:34:48

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是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的基础是作为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的一种信任。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虽然总是市场交易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自愿的意志,通过签订契

  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是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的基础是作为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的一种信任。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虽然总是市场交易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自愿的意志,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的,签订契约的目的既在于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表示尊重交易对象的基本权利,契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正义。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市场交易双方签订契约的前提则是交易双方必须是彼此信任的,这种信任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对交易对象人格信用的基本信任,即对交易对象履行契约责任的信任;二是对交易对象具有履行契约能力的信任。因此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既是一种谋求利益的经济活动。如果脱离了对交易双方人格的信任,市场经济活动就必然变成一种为了实现各自特殊利益的一种相互算计的活动,其结果是市场交易秩序无法得到进一步地扩展。
  
   第二,市场交易者签订契约的前提是交易双方都是自愿的,都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结果。这就是说,如果要使契约发挥其效能,其必要前提是交易双方自主选择的结果,那种因强力等外在原因而签订的契约是意义上无实质性约束力的。因此,交易双方的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自由意志。
  
   第三,“信用伦理”的基础在于对财产权利的尊重。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实际上是财产权的交换,市场主体通过财产权的交换而形成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信用得以生成的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实际上是对于交易方履行契约的能力、责任的信任和未来预期,如果缺乏对财产权利的必要保护,人们很难相信交易方有能力在契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契约和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第四,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仅仅停留在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信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它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此外,社会信用制度还包括健全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以及各类规范的信用评级等。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才能真正监督、管理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从而有效地防范市场社会中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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