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县国土局根据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文件精神,在公开出让房地产用地时,与当地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结合,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认真做好土
一是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按约定时间缴纳完出让金的;二是没有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三是缴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无正当理由有两次不参加报价的;四是对用地者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的;五是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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