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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科研项目既宽容失败又要求诚信

来源:新华网 2010-11-03 09:02:15

2日,上海市科委秘书长徐美华在解读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时特别指出,修订后的《条例》将建立宽容失败和科研诚信制度,优化科研创新环境。 "科技创新

    2日,上海市科委秘书长徐美华在解读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时特别指出,修订后的《条例》将建立宽容失败和科研诚信制度,优化科研创新环境。

    "科技创新、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很多成果需要通过不断的失败尝试才获得成功,因此对科研失败要予以宽容。但是,宽容失败又是建立在科研诚信的基础上的,对于任何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徐美华说。

    如何"宽容失败"?《条例》中明确表示:"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对于科研诚信,《条例》同样要求"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而且,对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要为项目申请单位、参与科研人员等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此后项目申请或科研人员职务职称评定的依据。

    徐美华也表示,在现有机制、制度制约的情况下,一些法令条文中仍采用较为原则的表述,对于如何完善政策、制订操作办法还留有空间。"例如科研失败如何认定,需要制订具体的确认制度;建立诚信档案的操作措施,也会有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此外,对于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违规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骗取优惠待遇、利用职权压制科研开发等行为,《条例》也列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修订后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同样对于科研创新既强调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规划和保护两个方面为科技人员的创新科研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徐美华表示,上海此次修订施行的《条例》,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一些原则表述的具体细化,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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