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1份(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2日作出),具体如下: 就公司与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下称:材料厂)
2010年10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1份(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2日作出),具体如下:
就公司与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下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下称:7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材料厂于2010年10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材料厂支付欠款915395.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674元。
法院依据795号调解书受理了材料厂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39016.34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795号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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