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商局通报涉外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引起强烈反响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0-10-29 13:22:12
10月26日,扬州工商局专题召开了涉外审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通报会,扬州市城区15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根据扬州工商局2009年制定的《扬州市涉外审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扬州工商局通报了一年来在工商登记管理过程中对涉外审验中
10月26日,扬州工商局专题召开了涉外审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通报会,扬州市城区15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根据扬州工商局2009年制定的《扬州市涉外审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扬州工商局通报了一年来在工商登记管理过程中对涉外审验中介机构虚假出具、有重大遗漏、以不正当竞争出具低质量文书、逻辑关系混乱、结果验证不明、文书内容残缺、手续不够完备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情形进行日常记录的情况,并通报了对涉及上述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采取的信用约束措施。
根据《扬州市涉外审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失信会计师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信用约束措施和监管办法:一是将该记录报告通报给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二是将该记录报告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扬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协会、扬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三是责成有失信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人采取谨慎、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该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四是应相关利害关系人、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披露其失信行为;五是应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对有信用记录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人出具有关证明时或征询授予其荣誉称号意见时,如实反馈其失信记录;六是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同时可以依据上述失信记录对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人做出进一步的分类监管:一是对不按期缴付出资的,应当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或立即缴付出资,或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变更登记;在当事人办妥前述手续前,可以对涉及当事人的其它登记管理事宜及该未按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再行投资设立企业的申请暂缓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决定;二是对不按规定清算、注销的,在关联人办理登记管理事项时,应当关注其清算进展情况,要求该关联人就清算事宜作出陈述和声明,必要时对其申办的登记业务、年检业务暂缓办理;三是对承诺失信的,在该当事人或关联人再次提交申请行为时,应当责令其履行义务;对该当事人再次作出的承诺或保证,两年内不予采信。
此次通报在扬州各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通报的相关单位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严格规范、约束自身审验行为,珍惜、维护自身的信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也纷纷表示,此次通报会对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审验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运用信用记录、披露、约束的手段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是扬州市工商局在新形势、新背景下对外资监管工作所做出的新尝试,目前该局已初步形成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一个完整的信用监管体系,并已初显监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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