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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女”应聘承诺3年内不生育

来源:上海商报 2010-10-28 14:09:43

明明已经登记结婚,却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明明承诺三年内不怀孕,却在入职前已经怀孕。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认为女职员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3000多元,为此引发官司。闵行区法院

    明明已经登记结婚,却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明明承诺三年内不怀孕,却在入职前已经怀孕。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认为女职员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3000多元,为此引发官司。闵行区法院认为,殷小姐虽有失诚信,但未构成欺诈,遂判决贸易公司败诉。

    应聘简历上填写未婚

    去年11月9日,殷小姐前往上海某贸易公司应聘,并递交了自己的简历。在简历“婚姻状况”一栏中,殷小姐填写的是“未婚”。第二天,殷小姐就进入这家公司从事行政前台工作。一个月后的12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刚刚半个月,殷小姐就在单位宣布自己“要结婚了”。考虑到自己还是个新人,婚姻状况变化可能会对工作带来一定影响,殷小姐就和公司协商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殷小姐保证书上表示,“因本人要于2009年12月26日结婚,为此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请领导谅解。本人在此向公司保证,虽然刚进公司就要结婚,但在未来的3年里不会计划生育孩子,如未能做到保证之事,本人愿意自动请辞,且不向公司提出相关经济赔偿及补偿”。

    其实,殷小姐是都市“隐婚族”。她早在应聘前的2009年9月26日就已经登记结婚。12月16日,上班仅有一周的殷小姐前往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怀孕47天。之后她零星上了几天班。2010年开始,尚在试用期的殷小姐就请了病假回家休息,再也没有到公司上班。

    公司要求撤销劳动合同

    对于殷小姐的做法,贸易公司大呼上当。公司认为,殷小姐在试用期间,隐瞒结婚事实,并在明知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仍写下保证书,承诺在未来3年内不会生育孩子,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公司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殷小姐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为此,贸易公司于今年3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劳动合同,未获支持。贸易公司又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殷小姐表示不同意公司的主张。“我没有隐瞒结婚事实,也没有欺诈公司的财产。这份保证书根本上就是违反国家规定,结婚生子是我的权利,谁也不能阻止!”

    法院声音

    结婚生育不应作为招聘条件

    法院认为,殷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殷小姐虽然在员工简历表中填写“未婚”并签署承诺书,隐瞒了结婚和怀孕的事实。这样的行为有失诚信。但是结婚、生育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应以是否结婚、生育作为招聘条件,也不应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贸易公司以殷小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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