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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订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信用不良三年禁揽工程

来源:南国早报 2010-10-13 09:26:56

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日前已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透露出一个信息:我区拟对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三年内不

  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日前已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透露出一个信息:我区拟对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水利工程建筑市场。  

  自治区政府有关人士介绍说,《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1987年颁布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部分条款还与1987年之后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非常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修订草案》拟建立信用体系,对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规定三年内不得进入水利工程建筑市场。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广西众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运行难以保证。为此,《修订草案》对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负担。

  水利工程一旦出现险情,将严重影响保护区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护堤防、大坝以及水闸的安全,《修订草案》拟规定,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禁止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外的其他机动车通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

  《修订草案》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罚:比如,对损毁堤坝、水电站等,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排放污水、污染物以及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容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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