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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信用衍生品需求迫切

来源:赛立信 2010-09-26 10:08:55

金融危机爆发后,信用衍生产品招致颇多争议,社会各界对信用衍生品开始抱有不信任态度。事实上,信用衍生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中性工具,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的合理运用。业内专家表示,在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出现深刻结构性变革背景下,应厘清存在

       金融危机爆发后,信用衍生产品招致颇多争议,社会各界对信用衍生品开始抱有不信任态度。事实上,信用衍生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中性工具,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市场参与者的合理运用。业内专家表示,在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出现深刻结构性变革背景下,应厘清存在的误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鼓励金融创新,尽快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吻合、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场外信用衍生产品市场。

       信用衍生产品不是罪魁祸首

       有观点将金融危机的根源归结于信用衍生产品,在被冠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后,信用衍生产品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然而,就像历次危机一样,本轮金融危机并不是任何单一产品所能造成的,其根源在于宏观经济失衡和微观经济失控的综合作用。“包括信用衍生品在内的金融产品只是金融危机肇事者手中的工具,将金融危机简单归咎于信用衍生产品显然有失公允,也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有专家表示。

       金融危机后,信用衍生产品已经从危机前指数化、非现金化和结构化的趋势中扭转过来,逐渐回归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本质属性,简单的基础性工具重新占据统治地位。

      “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来源来看,只要措施得当、监管有力,可以有效实现对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专家表示,目前中央清算机制已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通过风险识别强和承受能力较强的中央对手方有效识别和控制CDS基础资产的违约风险,通过多边净额结算减少证券和资金交付和数量和金额,降低交易商的风险敞口。中央清算所还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要求控制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规模,此外,完善的信息披露、设定杠杆限制和加强市场监测可以实现对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入场交易并非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

       随着欧美各国加快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中央清算进程,有观点认为,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应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入场交易。专家表示,并非所有的衍生产品都适合场内交易,入场交易也不是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中央清算机制的引入不代表场外交易场内化。

       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历程看,1992年沪深交易所的认股权证以及“3•27国债期货风波”等事件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如果没有成熟的投资者、有力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所市场同样蕴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正是因为认识到了当时交易所市场存在的诸多不足,199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间市场。此后十余年,立足于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定位,人民银行大力推动银行间市场规范发展,使其形成了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初具规模、层次分明的场外市场,并在金融危机的剧烈冲击下仍能保持平稳健康运行,在推动直接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首先,从本质上说,金融衍生产品是资产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工具,对社会公众而言,不仅投资能力有限,而且定价能力不强,如果强行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转移到场内交易,那么可能的结果就是产品因缺乏足够的需求支撑而逐渐消亡,或者引发更大范围的价格操纵和投机行为,危害市场发展。其次,交易所市场适合交易高度标准化的品种,但金融衍生产品一对一交易的特点,绝大部分都是非标准化或半标准化的品种,这些产品很难进入交易所交易。而场外市场服务于个性化合约,适合机构投资者规模大、结构复杂的产品交易,更能满足市场成员金融创新需要。

       信用类产品存在迫切需求

       对于我国当前现状,有观点认为,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不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步伐难以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如果说发达国家从金融危机中得到的深刻教训是要避免市场过度创新以至于脱离实体经济需要,那么我国需要警惕的问题则恰恰相反,要时刻注意防止过度监管而压抑市场创新和市场需求。虽然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但信用类产品仍处于空白状态,市场主体对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存在迫切需求。

       与美国等发达市场金融危机前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几乎没有监管相比,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始终坚持有管理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思路,本着“制度先行、规范发展”的原则,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创新产品推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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