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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来源:网络 2010-09-24 02:45:41

理顺信用信息监督管体制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各地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没有明确统一的机构,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这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建议国家尽快理顺用信息监

    理顺信用信息监督管体制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各地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没有明确统一的机构,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这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建议国家尽快理顺用信息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监管制度。目前各地已出台了10多部政府规章,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0月30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如广东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等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对征信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行业监管制度,包括明确行业监管的内容、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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