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协会功能,推进信用体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协会功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现将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分别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开展。
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工作规则,规范评审行为,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09]29号印发的《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闽建建[2009]45号印发的《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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