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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满结束

来源:南方日报 2010-08-23 10:36:58

日前,广东省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共评出A级纳税人7824户,占参评纳税户的1.2%;B级纳税人607167户,占参评户数的93%;C级纳税户37855户,占参评户数的5

   日前,广东省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共评出A级纳税人7824户,占参评纳税户的1.2%;B级纳税人607167户,占参评户数的93%;C级纳税户37855户,占参评户数的5.8%;D级纳税户303户,占0.046%。

  广东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两年一评的工作要求评定的。

  据悉,全省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共65万多户,各地国、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出A、B、C三级纳税人。本次评定A级纳税人所占户数排在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佛山市2500户、广州市1863户、东莞市715户。

  2004年广东A级纳税人为3147户,2005年为4529户,2008年为6068户,今年为7824户。该数据显示,我省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逐次增加,而且评出的A级纳税户也在逐次递增,充分说明我省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逐年提高,纳税信用意识逐年增强。

  不仅如此,为做好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在评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国、地税两局主动加强沟通,多次举行碰头会,就本次评定工作开展的范围、等级、时间要求和名单登报宣传等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等级和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十分重视,经过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使该项工作进展顺利,结果圆满。本次评定的A级纳税人名单将在省国税局网站、省地税局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告。

  [亮点]

  佛山、东莞A级纳税人比上届大幅增加

  佛山市国、地税局评出2008年至2009年度的A级纳税人2500户,比上届的1205户增长一倍多。东莞则评出A级纳税人715户,比上次增长48.34%。省税务部门人士表示,佛山和东莞是全省评定工作的缩影,说明我省纳税人对自身信用重视,纳税遵从度也不断提高。

  据悉,纳税信用等级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发起的各种评比、评定活动中,往往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其中一个评比、评定指标,把级别的高低作为企业信用高低的标准,并与其获得的奖励、支持紧密结合。如地方政府组织评定的“龙腾企业”等。由于佛山市经济的外向度较高,很多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招标采购,这些国际组织和500强企业对参与投标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非常重视。因此,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税收范畴,涉及到企业利益的方方面面。

  据悉,为了提高了政务透明度,东莞市国、地税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全面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宣传。在启动阶段,向全市纳税人发送宣传短信,在税务网站刊登公告,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在评定阶段,对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事前公示,公开意见反馈的联系方式,畅通纳税人申诉渠道,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允性。

  税务部门表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和管理,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通过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分级管理,明确了税务机关管理重点,税务部门将集中力量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监管,落实A、B级纳税人激励和服务措施,提高了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A级纳税人,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等优惠待遇,使纳税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信任与尊重,从而提高了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对其它纳税人也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利用信用的社会效应,激励了企业争当先进,对推动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让纳税人认识到“信用不同、等级不同、待遇不同”,激发了纳税人荣誉感,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焦点]

  A级纳税人有何激励措施?

  笔者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对A级纳税人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对A级纳税人的发票供应,可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一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其出口退税被核定为A、B类的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其中,对出口退税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申报办理退(免)税;经审核无误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对出口退税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申报退(免)税。其他包括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和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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