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崇明农村的刘老太未曾生育,领养了女儿刘女士。刘老太再婚的对象育有三男一女,其中二儿子与刘女士婚配夫妻。也就是这一层亲情关系网,使原本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显得纷繁复杂。 出售祖屋引出纠纷 刘老太过世后,留下二间平房。她
家住崇明农村的刘老太未曾生育,领养了女儿刘女士。刘老太再婚的对象育有三男一女,其中二儿子与刘女士婚配夫妻。也就是这一层亲情关系网,使原本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显得纷繁复杂。
出售祖屋引出纠纷
刘老太过世后,留下二间平房。她收养的女儿刘女士长期居住在市区,刘老太过世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老家住刘老太毗邻生产队的陈女士有购置农村闲置房意向,经中介人介绍,陈某与刘女士订立了卖房协议书。由陈某出资3300元购得刘女士祖上留下的两间平房。合同还约定,房屋四周场地亦归陈某所有。
十年间,订立合同的双方一直相安无事。随着崇明开发开放脚步的大步迈进,这两间平房被列入了动迁范围。2008年年底,由拆迁办、当地村干部召集两家商定动迁补贴事宜,但此时,刘女士的丈夫只同意将地面上的房屋全部归属陈某,至于涉及其他补偿内容,一概不同意。陈某于去年5月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拆迁补偿款12.8万余元中70%,即8.9万元。
自称卖房行为无效
庭审中,刘女士说自己并非房屋唯一权利人。因为出售房屋时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所以自己擅自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
祖上留下的房屋到底还有没有其他继承人?围绕着这一问题,法官以及当事人代理律师展开了深入调查。
通过走访,法官了解到,刘老太居住的系争两间平房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刘老太再婚时,对方生育的三男一女均已成年,未与刘老太形成被抚养关系。其中的二儿子与刘女士结为夫妻,周围村民都感觉刘女士是亲上加亲,当之无愧是房屋的继承人。况且刘老太百年之事亦由刘女士夫妇操办。综上分析,刘女士是刘老太所留房屋的唯一继承人。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房屋出售原告,被告已收取房款并交付房屋、土地使用证,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宅基地、场地补偿款中的70%诉请,应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刘女士是刘老太的唯一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处分的权利。现被告以其不是房屋的唯一权利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刘女士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又违背了诚信原则。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宣判后被告不服,以自己并非刘老太女儿而系刘老太之儿媳为由,要求确认售房协议无效。另外,刘女士认为陈某是城镇居民,根据法律规定无权购买农村住宅,也无权受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陈某则辩称刘女士反悔无非是欲获取拆迁利益。且系争房屋买卖发生在前,相关农村住宅买卖的法律规定在后,因此购房行为并不违犯法律规定。
二审审理后,鉴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特点,并考虑双方交易时间以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等,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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