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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初审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0-07-29 13:40:02

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省政府近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制定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的议案。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初审。   信用

  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省政府近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制定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的议案。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初审。

  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监管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或描述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其中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取得行政许可情况;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企业缴纳税款及拖欠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等。

  省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工作。行政机关依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严禁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在信用信息归集章节,条例规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篡改、虚构和有选择性地归集或存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不得擅自披露企业或个人信息

  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方面,条例规定,个人查询本人信息,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其他组织或个人查询他人信用信息,应征得被查询人书面同意,方可查询。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归集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对外披露从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获取的共享信用信息。

  归集信息有误应更正并公示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或存储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应以书面形式向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的,工作机构应立即更正并进行公示。

  违反条例,以侵入计算机网络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未按规定披露信用信息的,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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