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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骗提、套取公积金等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来源:新华网 2010-07-22 14:10:00

新华网南昌7月20日电(记者李倩倩、李美娟)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和改善居民“住有所居”的资金支持作用,有效遏制借购房和租房实施虚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南昌市日前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防范力度,骗提、套取

  新华网南昌7月20日电(记者李倩倩、李美娟)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和改善居民“住有所居”的资金支持作用,有效遏制借购房和租房实施虚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南昌市日前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防范力度,骗提、套取公积金等不良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且在资金退回前不得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近日,南昌市出台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防范力度的通知》。记者从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管理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时在购房合同上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章,若后期购房者退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退款手续并取得退款证明后方能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为防范利用同一套住房短期频繁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南昌市规定,同一套二手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即某套住房原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当此套住房再次发生交易时,新购买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租房行为进行现场核实,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在接到举报或随机核查租房行为中发现虚假租房的,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要求职工限期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一旦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限期退回被骗提、套取的资金,在退回前不得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据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从7月15日正式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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