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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十一”起物业企业须交信用保证金

来源: 哈尔滨日报 2010-07-15 00:26:21

13日,记者从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将通过实施物业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和强化物业前期介入新建小区等一系列方式,建立规范的物业市场运行机制。 连续两年评级不合格清出市场 针对个别物业企业不讲诚信、服务

    13日,记者从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将通过实施物业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和强化物业前期介入新建小区等一系列方式,建立规范的物业市场运行机制。
    连续两年评级不合格清出市场

    针对个别物业企业不讲诚信、服务质量低劣、甚至发生物业弃管等问题,哈尔滨市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并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物业服务达标提档,防止物业弃管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强化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将企业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与其信用等级挂钩,作为企业资质升降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对于信用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晋升资质等级、承揽新的物业管理项目等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出物业市场等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5个档次。企业如被评为不合格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将清出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市场。

    “十一”起物业企业须交信用保证金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实施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年物业费应收额的10%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金缴存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挂钩,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级别的企业,全部减免;良好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照50%比例缴存;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照100%比例缴存。保证金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动用信用保证金予以处置。

    新小区物业不招标不发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为强化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哈尔滨市将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对于未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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