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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索赔不诚信 万元损失自担

来源:劳动午报  2010-07-14 15:14:32

“保险公司的人就是这样,投保时好话说尽,千方百计让你入保,理赔时却挑三拣四,千方百计少赔钱。”近日,唐先生的理赔请求遭到了拒绝,他告诉记者:“我的车出事故花了5万元修理费,按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全赔。

   “保险公司的人就是这样,投保时好话说尽,千方百计让你入保,理赔时却挑三拣四,千方百计少赔钱。”近日,唐先生的理赔请求遭到了拒绝,他告诉记者:“我的车出事故花了5万元修理费,按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全赔。但是,保险公司非得让我承担1万元。这个保期结束,我一定退保。”

    据了解,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的原因是:唐先生片面夸大事故损害,并且提供前后矛盾的修理费金额,故保险公司以其不诚信为由拒赔。此事经法院审理现已解决,保险公司只赔付修理费中合理的4万元,另外1万元由唐先生承担。

    发票前后矛盾 遭到质疑

    原来,唐先生驾驶技术不好,剐蹭事故屡屡发生。今年3月,他又将车撞到高速公路隔离护栏上,车辆几乎报废。自行修车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一份总额为5万元的修车发票,结算单载明修车开支材料费2.93万元、工时费2.07万元。

    保险公司质疑:“换这些车辆配件,根本花不了这么长的时间和这么多的费用!”庭审时,唐先生又向法庭出具另外一份结算单,该结算单日期与上次相同,但材料费变为4.93万元,工时费变为1.07万元。

    提供瑕疵证据 损失自担

    面对这份前后矛盾的修车费发票,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就唐先生的修车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鉴于唐先生先后出具的修车费总额虽然相同,但工时费、材料费结算单存在差异,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为唐先生应承担该瑕疵证据带来的不利后果,确认修车结算单中较小的工时费、材料费数额作为修车费用,即材料费2.93万元,工时费为1.07万元,总计4万元。综上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唐先生保险金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先生说:“我确实花了5万元钱,是修理厂把钱数弄错了,怎么能让我承担?”李玲律师说:“唐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没有错误,至于和修理厂之间的争议,与本案没有关系。”

    投保人应做到 最大诚信

    李律师说,《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规定确立了《保险法》上的诚信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规定相一致。

    但是,《保险法》中要求的诚信较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高于普通合同的诚信态度来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基于最大诚信的原则,《保险法》在缔约及履约阶段又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如缔约阶段的投保人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履约阶段的投保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本案涉及的即是履约阶段投保人的诚实索赔义务。

    李律师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诚实索赔是首要义务,它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真实单证提示义务、禁止欺诈义务等。而义务的违反意味着责任的承担。投保人违反诚实索赔义务,最直接的不利后果是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唐先生索赔时,因对证据材料中的瑕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结算单中数额较小的工时费、材料费为合理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同时避免了索赔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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