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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7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来源:玉林日报 2010-07-02 15:21:13

记者从玉林市教育局获悉,为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将对大学新生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系列资助。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在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方面,7月1日至8月1日集中办理高校在校生贷款业

    记者从玉林市教育局获悉,为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将对大学新生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系列资助。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在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方面,7月1日至8月1日集中办理高校在校生贷款业务;8月2日起集中办理大学新生贷款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并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作为一种信用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担任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则由财政全额贴息,中央、省、市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与入学地贷款模式(由高校负责配合银行在每年开学后,集中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其予以审核)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有覆盖学生范围更大、还款期限更长、贷款程序更方便等特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面推行,将有益于贫困大学生应贷尽贷。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可获400元至600元路费补助

    对于今年考上大学的新生,如果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落实路费和短期生活费的,可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到就读的高中提出《大学新生路费补助的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同级资助部门审核,将获得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400元/人;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500元/人;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600元/生的补助。

    此外,高校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无法缴纳学费的大学新生,高校对符合条件的报到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

    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1000元到6000元不等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入学前,到户口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由财政补贴,不需支付利息。

    在自治区直属的32所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入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申请,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由财政补贴,不需支付利息。

 

    经学校认定可获国家及省级(奖)助学金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后,将获得两档标准执行的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经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后,将获得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后,将获得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广西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院校在校生中品学优良的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后,将获得每人每年3000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勤工助学按每小时不低于8元计酬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经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认定后,安排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计酬标准以就读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广西28个国家贫困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三年)的毕业生,国家对该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助学贷款实施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标准: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助学贷款实施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标准: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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