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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度典型失信案件

来源:食品商务网 2010-06-28 15:35:20

1、瓦房店市杨家乡人民政府典型失信案件 1996年,杨家乡人民政府从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购置银杏树苗,共欠款本金239,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未付。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起诉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作出(1998)瓦经初字

    1、瓦房店市杨家乡人民政府典型失信案件

    1996年,杨家乡人民政府从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购置
银杏
树苗,共欠款本金239,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未付。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起诉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作出(1998)瓦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判令:杨家乡人民政府偿还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欠款,并承担欠款期间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申请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工作,以被执行人杨家乡人民政府无履行能力为由中止案件执行。2007年3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其为贫苦乡无力还款为由,拒付。西岗法院依法限令被执行人提供财务帐目进行审计,被执行人未提供。后,杨家乡人民政府经执行法院的多次工作,承诺于2009年1月7日还款6万元,但未兑现。西岗法院又经反复工作,数次执行,杨家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还款I0万元,并承诺2009年l月1日前还清欠款。杨家乡人民政府再次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杨家乡人民政府一再承诺,一再失信,致使案件I2年未能执结,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对外形象,破坏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社会影响极坏。

    2、朝阳县根德乡人民政府典型失信案件

    朝阳县
山镇宏达房屋维修队于1996年8月至1997年10月为朝阳县根德乡人民政府的学校建筑房屋,根德乡人民政府共欠工程款98,920元未付。该建筑欠款纠纷,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0年I0月16日作出(2000)朝经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规定:根德乡人民政府所欠工程款于2000年12月末前付清。根德乡人民政府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朝阳县羊山镇宏达房屋维修队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了5万元,余欠款经多次工作至今未执结。根德乡人民政府不兑现承诺,其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对外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3、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典型失信案件

    2003年5月--8月,徐州飞虹网架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与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两份制作安装合同,徐州飞虹网架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333,644.00元。徐州飞虹网架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起诉到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调解,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辽阳太民二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规定: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于2007年8月24日前付清。由于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末按协议履行义务,徐州飞虹网架公司焊接球网架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振旗协商还款事宜,其也多次承诺过几天就付。但均未兑现。法院强制执行27300元,余欠至今未付。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辽阳市有名企业,其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现公司正常运营,有履行还款能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予理会,对其执行法院所做的承诺出尔反尔。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造成外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生产陷入困境之申,其主观恶意明显,失信事实清楚,严重破坏我省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对外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4、朝阳市双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典型失信案件

    2002年至2004年间,朝阳市双塔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购置张义电线、电缆等建筑用材料,欠货款92,181.07元。张义起诉到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朝双民合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塔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偿还货款。判决生效后,张义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法院多次执行,双塔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偿还5000元。在长达4年时间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郭殿武多次承诺在企业有收入时每年偿还一部分;但其没有兑现。该企业虽然处于歇业状态,但该企业的土地及房屋由其开办浴池及对外出租,收入均被郭殿武隐匿、占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义现患脑血栓,言语不清,家境困难。双塔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张义的权益,社会影响极坏。

    5、尹清福典型失信案件

    尹清福,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三星国际安装工程公司五分公司经理,住大连市西港区胜利路I01号。宋文义与尹清福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见日作出(2005)西民合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尹清福偿还宋文义借款26.9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尹清福家在普兰店市俊苑家园小区有一套建筑面积81.7平方米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判决后,以赠与方式转移给其女儿尹俊英所有。尹清福现以各种理由推诱,至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尹清福为规避法院执行而有意转移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结,其失信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社会影响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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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 2014-05-19 08: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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