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书、广告可视为要约,但不会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样板间应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一致,但执行起来难……专家提醒买房人,虽然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新规定已开始实施,但是购房仍需防陷阱。 看广告要用放大镜
楼书、广告可视为要约,但不会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样板间应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一致,但执行起来难……专家提醒买房人,虽然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新规定已开始实施,但是购房仍需防陷阱。
看广告要用放大镜
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房地产商在宣传上花的功夫和本钱恐怕在世界上都能堪称第一。
房地产商为了达到宣传目的,经常会在广告中进行夸大和不实宣传,购房人千万不要误认为有了“最高司法解释”,房地产商的口头承诺、楼书与媒体广告承诺会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定会对房地产商有约束力。
购房人看广告不仅要看漂亮的图画和大字,更要学会看那些几乎不用放大镜就看不清的提示,诸如“图则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做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即使没有这类提示,笔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一家房地产商在广告上明示了宣传内容“不可撤消”。由于房地产商在广告上事先埋下了伏笔,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主张广告即使算为要约,购房人正式签署合同后,没写进合同的要约已经撤消,因为发出广告要约在前,签订合同在后,所以广告要约在签订合同之后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在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往往也只承认房地产商写进合同中的承诺为要约。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房屋买卖最终是以书面形式完成交易,购房人还是仅把房地产商的商业广告看作是没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而把房地产商肯写进合同的才看成是“要约”更现实一点。通俗地讲,购房人宁愿相信房地产商广告中凡是不愿写进合同的都是“欺骗”更现实一些。
也许有购房人会说:我们搞不懂什么叫“要约”,什么叫“要约邀请”,我们只知道按《广告法》规定不能做虚假广告。笔者不否认《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限制作用,但更希望购房人能明白以下几个问题:
《广告法》属于行政法,它只是规定了对做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而无法规定做虚假广告的对受虚假广告欺骗人的具体赔偿,也就是说,工商管理部门打击房地产商的虚假广告,国家可以收到罚款,但购房人无法得到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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